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,支持和保障基层党组织做好共产党员教育、培训、管理和服务工作,规范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《四川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书记(督导专员)选派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《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党建经费使用办法》(长院党发〔2024〕22号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“三会一课”、主题党日、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、学习调研等活动。
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和划拨。学校党委办公室每年9月根据各基层党委上一个学年末的党员人数,按照教师党员100元/(年·人)、学生党员20元/(年·人)标准,确定下拨学年党建活动经费的具体金额,报学校党委同意后,由财务处划拨至各基层党支部,独立核算、专款专用。
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方面须协同搞好本单位党建工作。
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,必须坚持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的原则;要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,加强经费管理;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,注重质量效果,防止形式主义。
第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:租车费、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场地费、讲课费、资料费和其他费用。(具体根据《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党建经费使用办法》相关要求执行)
第六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,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,明确主题,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。
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,要因地制宜,充分利用本地条件;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外地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;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,确需租用的,要选择安全、经济、便捷的场地。
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,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。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;严禁到党中央、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;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;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;严禁购置电脑、复印机、打印机、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;严禁套取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;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;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。
第九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提供党建活动相关材料,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,须报党委办公室同意后再到财务处报销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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